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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如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20-12-31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再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筹建期由于没有经营,可能没有营业收入,但对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形成的会计利润为负数。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亏损在以后5个年度内弥补。但筹建期发生的筹办费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筹建期间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会计所确认的支出应当全额作调减处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该税会差异在开始生产企业的当年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